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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身心障礙者參與公共事務及獲得資訊之權益,請主動提供手語等通譯服務。

教育部 函

主 旨: 為維護身心障礙者參與公共事務及獲得資訊之權益,請主動提供手語等通譯服務,請查照。
說 明:
一、 依據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07年5月10日社家障字第1070700546號函辦理。
二、 為確保身心障礙者能夠充分表達意見之自由,以及近用資訊權益,各地方政府已設置手語翻譯及同步聽打服務窗口,並訂定服務範圍及作業程序等規定。
三、 請貴單位舉辦會議、活動時,應主動確認參與者需求,倘有手語翻譯或同步聽打需求,得依貴單位所在地或需求者設籍縣市,逕洽該管地方政府窗口申請相關服務。
四、 檢送各地方政府手語及同步聽打窗口聯絡資訊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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