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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專科以上學校體育類科教師以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送審教師資格試辦作業要點」

主旨:
有關本部「專科以上學校體育類科教師以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送審教師資格試辦作業要點」第5點第2款「送審前5年內取得,且不得與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之成就證明重複」規定,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體育類科教師得以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代替專門著作送審,本部遂於96年2月13日以台學審字第0960005522c號令訂定發布該要點,係就體育類科教師以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送審之程序性補充規定。
二、查大專校院教師送審教師資格應依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規定辦理,該辦法第11條第2款規定略以:送審之專門著作應為送審前5年內及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以後者。爰體育類科教師以成就證明取代專門著作送審,亦應符合前述審定辦法中有關專門著作送審時間規定,爰此,前述要點第5點第2款「送審前5年內取得,且不得與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之成就證明重複」乙項,意即「送審之成就證明應為送審前5年內及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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